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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東莞書案”所想到的作文800字

9月26日,廣東某中學教師元平,因一部名為《在東莞》的網(wǎng)絡小說的發(fā)表,被東莞警方“跨市”拘留,罪名為涉嫌傳播淫穢物品。

魯迅先生曾有言:“一部紅樓夢,道學家看到了淫,經(jīng)學家看到了易,才子佳人看到了纏綿……”我想,若是曹雪芹先生生活在現(xiàn)在,按照東莞警方的邏輯,怕是也免不了“跨市”抓捕吧。有消息稱,近年來東莞治安、涉黃問題較為突出,有關部門擬將東莞列為掛牌整治治安的重點地區(qū)。元平兄時運不濟,《在東莞》的發(fā)表正值某些領導的政績“敏感”期,而書中內(nèi)容又不小心觸到了某些大條神經(jīng)的脆弱處。這,或許是元平被捕的真正動力。正如皇帝穿上新裝后做的第一件事,便是堵住那個小孩的嘴。

不可忽視的是,“東莞書案”中東莞警方完全業(yè)余的表現(xiàn)。先抓后審,好像誰也沒有賦予東莞的“警察叔叔”們這樣的權利。刑法規(guī)定:“包含有色情內(nèi)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我自然無法對《在東莞》的淫穢性寫下注腳,可東莞警方仿佛也不是可以寫就這個注腳的。又有法律規(guī)定,鑒定認定淫穢物品的機構,應是具備資質(zhì)的新聞出版部門。東莞警方的自行猜想,倒是能把人弄得一頭霧水。

這樣的“過失”(我還是先勉強稱之為過失吧),我們所聽聞的,也不止一回了。早在陜西警方抓捕《大遷徙》作者謝朝平時,我們就了解到對非法出版物的認定不是警察的職權之所在。小說《在東莞》,更不能“說它淫,它就淫,不淫也淫。”不能通過“先抓后審”的方式為作者定罪,不能在證實作者無罪后對其繼續(xù)進行羈押。不然,我們因為對一個人造成了不應的傷害,從而失去了程序的正義性。又有多大的可能,我們因為對一個群體造成了不應的傷害,從而失去了整個世界的正義呢?

“東莞書案”,我寧愿相信它是個個例。因為我們活著,依賴著世間的正義。而這正義,只能靠我們?nèi)猿植⑴S護。不然,正義會坍塌,留下一個坍塌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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