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哈佛大學教授約翰羅爾斯的〈正義論〉一書,自1971年問世后,在西方國家引起了廣泛重視,被視為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西方政治哲學、法學和道德哲學中最重要的著作之一。該書出版之后,受到熱烈討論,被列為不少大學課程的必讀書籍之一。由它引發(fā)的各類爭鳴或研討文章,更是汗牛充棟,目不暇接。美國著名的政治學者羅伯特達爾表示:羅爾斯的著作在英語國家立即被承認是對政治哲學的一個根本性的貢獻?!凑x論〉一書之所以能起到如石擊水的效應,關鍵在于它打破了西方政治哲學萬馬齊喑的冷清局面。西方政治哲學的衰落已是眾所周知,專攻政治理論的學者愛麥伯恩斯說:在政治學說的陽光下沒有多少新東西。這充分證明了西方傳統(tǒng)思辨方法構筑的理論體系的困境。羅爾斯的〈正義論〉一書則以其獨特性和思辨性令人耳目一新。”以上引自〈正義論〉的序。約翰羅爾斯(JohnRawls1921-),美國著名哲學家、倫理學家,1921年生于馬里蘭州的巴爾的摩,1943年畢業(yè)于普林斯頓大學,1950年在該校獲博士學位,以后相繼在普林斯頓大學(1950-1952年)、康奈爾大學(1953-1959年)、麻省理性工學院(1960-1962年)和哈佛大學(1962-)任教,現(xiàn)為哈佛大學哲學系教授?!凑x論〉一書是羅爾斯積近二十年的努力思考的一部心血之作,它集羅爾斯思想之大成,把羅爾斯十多年來所發(fā)表的論文中表達的思想發(fā)展成為一個嚴密的條理一貫的體系——即一種繼承西方契約論的傳統(tǒng),試圖代替現(xiàn)行功利主義的、有關社會基本結構的正義理論。有評論稱〈正義論〉一書產(chǎn)生如此廣泛的影響有以下幾個原因:“首先是羅爾斯所研究的社會正義問題涉及到廣泛的領域。他是作為一個哲學家從道德的角度來研究社會的基本結構的,即研究社會基本結構在分配基本的權利和義務、決定社會合理的利益或負擔之劃分方面的正義問題。然而由于這一對象的性質(zhì),他在學科上就必然要涉及到倫理學、政治學、法學、社會學、經(jīng)濟學等許多領域,而且,他所研究的問題又關系到對每個人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切身利益,因此,他的討論就不僅僅為倫理學,而且為其它一些學術領域的學者所注目,甚至為一般公眾所關心。”“美國社會處在一種危機之中,處在一個亟須調(diào)整關系的關口,而羅爾斯〈正義論〉中所探討的平等自由、公正機會、分配份額、差別原則等問題,恰以一種理論的方式提出了一些解決問題的推薦或期望。照羅爾斯的說法,他的理論是理想性質(zhì)的,不涉及任何現(xiàn)實的制度和政策,探討范圍僅限于一種‘法律被嚴格服從的狀況’,限于一個‘組織良好的社會’,因而他的理論又被人稱為一種烏托邦理論。但是,這并不是那種老式的、真誠幻想和期盼的烏托邦理論,而寧可說是一種證明方式和標準,一種想為非理想的正義理論帶給基礎的嘗試。羅爾斯認為,正義論可分成兩部分,第一部分即理想部分,確立了那些在有利的環(huán)境。
下一個組織良好的社會的原則,即那些處理人類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自然限制和歷史偶然因素的原則;第二部分即非理想部分,則應對現(xiàn)實,主要由解決不正義問題的原則組成。他主要思考的是理想部分,然而,他認為理想理論是非理想理論的基礎,理想的正義要為怎樣對待現(xiàn)實的不正義帶給指導。所以,在他的著作中實際上體現(xiàn)著一種高度的虛擬性和強烈的現(xiàn)實性的結合,他是有感而發(fā)的,但所發(fā)并非必須透過直接訴諸現(xiàn)實政治問題的形式。相反,有時思辨的程度愈高,倒愈能表現(xiàn)時代的面貌。因此,他的思想作為他所處的動蕩時代、他所處的美國社會的一種折射乃至聚光,自然會引起許多人的注目和反應。”這些問題在當今正值轉型中的中國,也是有著同樣的價值的。‘正義’一詞的使用由來已久。在亞里士多德那里,它主要用于人的行為。
然而,在近現(xiàn)代的西方思想家那里,"正義"的概念越來越多地被專門用作評價社會制度的一種道德標準,被看作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羅爾斯則更明確地規(guī)定,在他的正義論中,正義的對象是社會的基本結構——即用來分配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劃分由社會合作產(chǎn)生的利益和負擔的主要制度。他認為:人們的不同生活前景受到政治體制和一般的經(jīng)濟、社會條件的限制和影響,也受到人們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會地位和自然秉賦的深刻而持久的影響,然而這種不平等卻是個人無法自我選取的。因此,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為正義原則的最初應用對象。換言之,正義原則要透過調(diào)節(jié)主要的社會制度,來從全社會的角度處理這種出發(fā)點方面的不平等,盡量排除社會歷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任意因素對于人們生活前景的影響。”為此,羅爾斯透過進一步概括以洛克、盧梭、康德為代表的契約論、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而提出了他的“公平的正義”理論。羅爾斯認為:各方將選取的原則是處在一種“詞典式序列”(lexicalorder)中的兩個正義原則,第一個原則是平等自由的原則,第二個原則是機會的公正平等原則和差別原則的結合。其中,第一個原則優(yōu)先于第二個原則,而第二個原則中的機會公正平等原則又優(yōu)先于差別原則。這兩個原則的要義是平等地分配各種基本權利和義務,同時盡量平等地分配社會合作所產(chǎn)生的利益和負擔,堅持各種職務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開放,只允許那種能給最少受惠者帶來補償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人或團體除非以一種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謀利,否則就不能獲得一種比他人更好的生活。所謂"公平的正義"即意味著正義原則是在一種公平的原初狀態(tài)中被一致同意的,或者說,意味著社會合作條件是在公平的條件下一致同意的,所到達的是一公平的契約,所產(chǎn)生的也將是一公平的結果。羅爾斯的正義論確實具有一種平等主義的傾向。而體現(xiàn)這一正義觀的兩個正義原則透過幾次過渡性的陳述而到達的最后陳述則是:第一個正義原則:每個人對與所有人所擁有的最廣泛平等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平等自由原則)。正義在某種好處上能夠說是正當?shù)囊粋€子范疇,或者說,正義即是應用于社會制度時的正當。按羅爾斯的說法,倫理學務必包括正義論,而正義總是意味著某種平等,這等于是說,設計一種正義的社會制度就是要使其最大限度地實現(xiàn)平等。羅爾斯的兩個正義原則也確實透露出這樣一種平等乃至平均主義的傾向;他認為他的差別原則到達補償原則的某種目的,即給那些出身和天賦較低的人以某種補償,縮小以至拉平他們與出身和天賦較高的人們的出發(fā)點方面的差距。在他看來,天賦不是道德上應得的(desert),應當把個人的天賦看成是一種社會的共同資產(chǎn),雖然自然資質(zhì)的分布只是一個中性的事實,但社會制度怎樣對待和處理它們卻表現(xiàn)出正義與否的性質(zhì)。他反復申明這兩原則決不會導致一個英才統(tǒng)治的社會,不會導致一個差別懸殊的社會,甚至不無天真地表現(xiàn)出這樣一種預期:倘若始終遵循這兩個原則的話,未來社會的人不僅僅將在制度形式上保證平等,而且能夠接近事實上的平等。〈正義論〉作為經(jīng)典,博大而精深,我也只能借助一些名家們對〈正義論〉的評價看法,提一些人云亦云的看法。雖然此刻不是很看得懂,但我相信我已經(jīng)能夠把握其中的一些東西了。